一、实施主体
市人民政府
二、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章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三款,第二十九条
三、申报材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报书(原件4份);
(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3份);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条件附件(复印件4份,原件核查);可提供市规划部门已审定的建设项目规划平面布置图(复印件4份);
(四)国有土地权属证明(用地批复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复印件4份,原件核查);属新增建设用地的,提供征地公告和安置公告以及公告无异议证明(复印件4份);
(五)、土地估价报告及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备案)(原件1份、复印件3份);
(六)土地使用补偿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原件1份,复印件3份);
(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4份);
(八)如属企业改制或破产重组的,需提交经批准的改制方案和职代会决议、资产处置批复及破产裁定书(原件1份,复印件3份);
(九)有测绘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图(原件4份);
四、办理流程
五、承诺时限
报件齐备,7个工作日(不包括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市政府审批和缴纳出让金、契税时间)。
六、收费标准:
|
费用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代征代办部门 |
收费部门 |
备注 |
|
契税 |
地价4% |
国务院224号令 |
市国土局 |
市农税局 |
|
|
出让金(政府收益) |
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按评估地价分比例收取,商业为50%;其它为40%。不属于划拨土地补办出让的:按评估地价的100%收取 |
国发[2006]100号 |
市国土局 |
市财政局 |
|
七、联系电话及地址:
合肥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窗口
地址:合肥市东流路100号政务中心三区办证大厅
联系电话:3537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