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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知>两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
  日期:2007-1-24 9:34:37 来源:人民日报

——两部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答记者问

 

    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就读者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两部门有关负责人。

 

  记者:两部门为什么下发《通知》?

 

  答:目前,房地产经纪行业法制建设滞后,市场运行规则不健全,房地产经纪市场诚信缺失,交易资金安全没有保障。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为不规范,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骗取中介费、看房费,未经委托人同意,以高于委托人意向的价格租售房屋,赚取差额部分价款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从业人员素质低,房地产经纪人出租、出借执业证书等问题比较突出。下发《通知》是为解决房地产经纪行业存在的这些突出问题,探索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制度,改善住房消费服务环境,确保交易安全。

 

  记者:《通知》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市场准入条件作了哪些专门规定?

 

  答:《通知》从机构和人员两方面抬高了准入门槛。一方面,全面推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公示制度,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交易保证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及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等信息向社会公布,供房地产交易当事人选择。另一方面,严格实施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加强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管理,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制度,不断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素质。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市场清退机制,对于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收回其注册证书。

 

  记者:《通知》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确立了哪些行为准则?

 

  答: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行业的行为规范,明确市场主体合规与违规的界限,是两部门制发《通知》的初衷。《通知》要求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执业时,应当主动出示注册证书,遵守《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明示或采用有关部门或行业组织推荐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并在房地产经纪合同上签名。同时,规定了三种禁止行为:一是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不得对交易双方隐瞒真实的房屋成交价格,赚取差价,也不得采取内部认购等手段营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误导和欺骗当事人;二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发布虚假、未经核实或重复的房源信息,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并保证信息与事实相符后,方可对外发布有关信息;三是不得泄露或利用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与他人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记者:去年以来,全国发生了多起房地产经纪机构占压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侵害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恶性案件。为解决房地产经纪机构挪用交易资金问题,保证交易资金安全,《通知》作了哪些规定?

 

  答:《通知》对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代收代付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支付方式作了如下规定:一是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合同中应当约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交付的条件和具体方式。二是确立了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必须在银行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划转,资金划转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不得支取现金。三是明确了该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的性质和属性。明确该资金独立于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也不属于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的负债,其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四是要求加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要保证资金支付条件和具体方式与房地产经纪合同中的约定一致。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和执行情况加强监管。开户银行应按照其与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的约定,加强对专户资金划转的监督,确保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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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姚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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