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体涨价背后晃动行业协会身影 | |
| 日期:2007-8-8 14:06:29 来源:法制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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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叶雷认为,“我们不反对个别企业涨价,但应该坚决反对价格同盟”。 而反垄断法专家王晓晔指出,价格串通行为不仅包括竞争者之间订立的价格协议,还包括它们的价格协调行为,几乎所有的市场经济国家都认为这种行为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在美国、德国或者日本,企业间搞价格联盟时总是偷偷摸摸的,而在我国,甚至公然向社会宣布,这就说明相关法律的执行还比较软弱。” 对于这些指责也有反驳之声。中国食品科技学会面制品专业学会副秘书长杨翠霞就认为,成本上涨,企业提价,这是一个正常的市场行为,而协会只是起到参与的作用。 也有观点认为,这种行业联盟在一定阶段、一定程度上可以操控市场,但由于市场也自有其能动作用,一些不合理的“盟约”便会在市场规律下不攻自破。持该观点的这位业内人士举了一个例子:从4月份起,重庆600多家洗车行结成“涨价联盟”,将原先的10元涨到20元。3个月后,这场轰轰烈烈的价格同盟却悄然“瓦解”:先是20元,然后变相打折,现在干脆又降回10元。 行业联盟成了被利用的平台? 两种针锋相对的意见,孰对孰错,似乎难下定论。究竟在涨价风潮中,行业协会扮演了一个什么角色? 行业协会,又称行业联盟、行业组织。据了解,它的产生有两种途径,一种是“民办的”,由民营企业自发形成,目的通过自律管理和自我服务,求得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企业的发展;另一种是“官办的”,政府转变职能后,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组建,在政府的授权或委托下,承担部分行业的管理职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业协会应是行业管理的重要方面,在行业内发挥服务、协调、监督的作用。同时,行业协会也承担着一定的自律性行业管理职能。”刘俊海分析说,“行业协会的一个宗旨就是积极保护成员的利益,它可以是企业利益的维护者。因此,行业协会对于行业内的价格争议进行合理协调,保护行业平等竞争,维护企业合法利益,本是无可厚非的。但如果这种协调干扰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就属于应该反对和处罚的行为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张同仁对此观点表示赞同。他认为,行业联盟的正面作用是值得肯定的,“但是,任何事物都是具有两面性的,行业联盟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和服务方向都决定了行业联盟很难逃出‘行业保护’的壁垒。” 张同仁说,市场经济的本质是鼓励竞争,但实践证明,市场本身并不具备维护公平竞争的机制,处于竞争中的企业为了减少竞争的压力和逃避风险,避免两败俱伤,总是想通过某种手段谋求垄断地位。在这种情况下,行业联盟往往成了一个被利用的平台。通过行业联盟的“协调”,使行业市场出现了不正当的“和谐”,大家“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心照不宣地抬高商品的价格,甚至降低对市场的供给,来挤兑消费者。 还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行业协会没有权力制定或协调所谓的“行业自律价”或“行业指导价”。按照价格法,只存在三种价格: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不存在行业自律价。对于行业组织的价格行为,价格法中只有第十七条有这样的规定:“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由此看来,冠冕堂皇的“行业自律价”,也摆脱不了垄断的嫌疑。 立法滞后导致行业协会行为失范 很显然,这股集体涨价风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国家发改委近日紧急下发通知,要求经营者或者行业组织不得以会议纪要、协调价格、价格联盟等形式串通定价、联合提价。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将受到严肃查处。 广东省物价局日前召集了包括食品、粮油、餐饮、奶业等十多家行业协会、商会,向行业协会宣传不得搞“价格联盟”,或者几个大会员企业串通一齐涨价。 责任编辑:何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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