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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要求差价补偿有法可依
  日期:2008-4-8 8:46:39 来源:新京报

    房价一波又一波地下降,使不少地方楼盘的房价比高峰时有了大幅缩水。被高房价套住的购房者纷纷组织起来,向开发商要求补偿差价。对此,深圳市国土房产局房地产业处一位官员回应说:“在房地产领域,购房者也应该有‘投资有风险,置业须谨慎’的认识。”

  首先我们应该分清,“高价房的购买者”,究竟是为了解决基本的居住生存和刚性需求而不得不买房的消费者,还是已有住房者通过买第二、第三套房来炒房获利的投资者。对于投资者来说,这样的炒房投资是一种经营行为。既然他可以通过房价暴涨获利(对真正需要购房的人来说,这其实是一种不当得利),同样也应该承担房价下跌的成本。

  但是,大多数买房人并不是这样的“炒房者”或投资者。对他们来说,买房是一种必需的刚性消费。有的人即使有了住房,但离小康水平相差甚远。他们为了改善住房条件而买房,也是一种“自住”的消费行为。对他们来说,一旦发生房价暴跌,就不能、也不应该用对待炒房者的办法“一视同仁”。在这里套用所谓的“投资有风险,置业须谨慎”的“投资理念”,就显得极为荒唐。因为住房是人一种基本的生存必需。没有听谁说过,因为“有风险”人们就可以不需要住房。

  而恰恰是由于像某些地方政府的国土房产局这一类政府相关部门的不作为或行政不力,以及开发商对房地产市场的操控,才造成房地产商的风险不断增加。今天,当这种官商合谋导致的“风险”被戳破,为什么开发商和政府的相关部门,不能对自己所作所为的后果承担责任呢!

  这样说,有着现实的法律依据。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以及“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住房无疑和上述的“三大属性”完全吻合。

 

责任编辑: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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