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已成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日前我省出台住房保障“新政”——
各地房价不断上扬,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望楼兴叹。“安居梦”难圆,降低了社会和谐度,影响了社会公平和民生幸福。刚刚闭幕不久的十七大,把实现住有所居,作为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指标,作为政府当前重要的施政方向。
我省日前出台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加快建立住房基本保障体系,十七大后,省委、省政府为困难群众,端上了一道新的民生政策“大餐”。
政府强化住房保障调控
我省城市人均住房面积,从2000年的16.8平方米提高到2006年的24平方米,住宅成套率达到86%,百姓居住条件得到了很大改善,但整体居住条件的提升,难掩部分低收入家庭居住的窘迫困境。在房市趋旺、整体向好的背景下,低收入家庭的安居难反而更加凸显。
安居,是乐业的前提,没有最基本的住房保障,困难群众摆脱贫困变得更难。同时,健全的住房基本保障体系,对不断水涨船高的房价,是一种有效的掣肘、无形的调控,促使房地产业回归到更加健康、理性的轨道。因此,无论是从民生和谐的角度,还是从实现房地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角度来看,住房保障“新政”的出台,都是恰逢其时、令人振奋。
在住房问题上,一个显著的政策思路转变是:政府的职责定位,由过去主要调控房价,转变为在调控房价的同时,重点强化住房保障调控。我省的房地产“新政”,正是这一思路的体现,体现了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也深深地刻下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烙印。
全省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约有7.57万户,到去年底仅有1.2万户享受了廉租房保障政策。住房保障起步晚,覆盖不广,力度不足,这是我省住房基本保障体系建设的现状。我省的住房保障“新政”,将以廉租房建设为核心,加快建立多层次、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到“十一五”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住房保障“新政”,丰富了十七大后安徽的民生“盛宴”,将让百姓生活更有安全感。
健全廉租房制度是重点
住房保障体系首先要确保社会最困难群体的基本居住条件,这是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济困扶贫、维护社会公平的最基本要求,是住房保障这项公共福利的核心与基础。为住房困难家庭划出一道安全底线的,是廉租房制度。
目前,全省已有17个省辖市、46个县(市)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到今年底其他县也将建立这项制度。但各地人均保障的住房条件多在6平方米-10平方米。标准低、享受范围小,是廉租房制度实施中的最大问题。
进一步强化廉租房的保障功能,是住房保障“新政”的最大亮点。我省计划通过“三部曲”的实施,扩大廉租房保障范围:今年年底前,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应保尽保,覆盖2万户以上困难群众;2008年底,对全省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城市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标准,据估算至少惠及4万户以上家庭;“十一五”末,保障范围将扩大到所有低收入家庭。
对增加廉租房房源、资金投入、改进实施方式,《实施意见》提出一系列明确的措施要求:“十一五”期间,各市、县实物配租户数占廉租住房保障户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以扭转改变单纯发补贴的政策实施简单化倾向。土地转让金的10%以上,公积金增值收益的绝大部分,要用于廉租房制度建设。此外,争取中央资金,省、市、县逐级增加财政补贴,政府进一步为廉租房“买”单。
作为“治本”措施之一,廉租房制度的实施成效将纳入各级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市、县政府今后每年都要向同级人大报告为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解困”的年度计划完成情况,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通过加快完善廉租房制度,我省正加紧解决最紧迫、最令人忧心的社会民生需求,巩固住房保障体系“大厦”的基础。
全面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
除了加快廉租房建设步伐,住房保障“新政”还包括,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快城市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建设面向农民工的集体宿舍,以种种措施推进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的全面改善。
根据《实施意见》,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限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尽量与廉租房保障对象衔接。过去,享受国家土地供应、税费减免的各项优惠的经济适用房,往往供应的是中低收入家庭,导致一些经济适用房分配不公、流向不明,为群众所诟病。供应对象的政策限制趋于严格,可以堵住政策的漏洞。同时,我省还将严格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明确规定经济适用房5年内不能卖,遏制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投机行为,让经济适用房真正流到需要它的人手中。
《实施意见》要求,加快市、县的棚户区、旧住宅区的改造,受益的是城市低收入家庭,因为这里聚居的主要是困难群众;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也纳入了政府住房保障的视野,这是《实施意见》一个醒目的亮点,体现了政府的政治责任感和人文关怀。
住房保障“新政”,再次明确了“两个不低于70%”的政策“红线”:新开工建设的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建设用地,不得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这对解决房地产用地供应的结构性矛盾,进而满足中低收入百姓的住房需求,将发挥重大的调控作用。
惠民措施,重在落实。关注民生,破解百姓住房难,让政府公共财政的阳光普照所有困难群众的家庭,需要各级地方政府更多实实在在的行动。
关键词:
廉租房
【政策方向】扩大受益人群,逐步提高保障标准,改进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政策亮点】今年底前,全省所有设区城市对城市低保家庭住房困难户应保尽保,2008年底,全省所有城市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城市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末,保障范围要扩大到低收入家庭。“十一五”期间,各城市实物配租户数占廉租住房保障户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政策解读】廉租住房制度是住房保障政策体系的核心环节,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渠道。我省扩大廉租房保障范围,制定了“刚性”指标。
《实施意见》要求,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小户型租赁住房房源短缺和住房租金较高的城市,要制定年度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和供应规模。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近年来,各市县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采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实物配租的比例仅占15%,不能满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实际需要,一些地方市场上小户型租赁住房房源短缺,低收入家庭即使领到租赁补贴,也租不到合适的住房。而一些孤老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等急需救助的家庭,急需要政府提供实物廉租房。为此,《实施意见》规定了“十一五”期间各市、县实物配租的比例,扭转发放廉租补贴的简单化工作模式。
《实施意见》明确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渠道:市、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等,同时,我省将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支持,省财政也将对财政困难的市、县廉租住房保障给予补助。
经济适用房
【政策方向】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严格控制建设标准,严格审查供应对象,严格上市交易管理。
【政策亮点】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2007年8月10日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一律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政策解读】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经济适用住房为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1998年至2006年的8年间,全省建成经济适用住房1750万平方米,占同期商品住宅竣工面积的16%,约解决了23万户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实施意见》对我省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做出了改进和规范,省政府要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扩大到城市低收入家庭范围时,要与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标准统一起来。要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把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其解决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职工住房问题的作用。同时,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和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实施意见》规定,严格其上市交易管理。此外,对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适当降低首付比例、放宽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以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通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解决住房困难。
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
【政策方向】结合棚户区、旧住宅区的改造和综合整治,改善城市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政策亮点】政府制定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计划,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结合城中村改造,兴建一批农民工宿舍,各地可比照经济适用房制定优惠政策。
【政策解读】城市棚户区、旧住宅区,主要是低收入家庭聚居的地区,房屋年久失修,设施不配套。对这些地区进行改造,一方面让城市“旧貌换新颜”,另一方面可以大大改善当地群众的居住条件,是《实施意见》提出的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配套措施,为此在土地、税费等方面推出不少政策“利好”。
我省每年进城务工的农民约330万人。由于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农民工难以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在城市里被边缘化。《实施意见》规定,各级政府要督促用工单位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集中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建设中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这体现了政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决心,也是探索新型城市化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积金
【政策方向】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放宽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支持低收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住房困难。
【政策亮点】要求所有财政预算单位、国有企业一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以及有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中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使更多低收入家庭通过住房公积金制度增强住房消费能力。允许提取本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房租、自住住房的大修。
【政策解读】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货币化分配的一种主要形式,也是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发挥了巨大作用。公积金的使用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如公积金贷款三成以上首付的比例、20年最长期限,但此次针对低收入家庭,放宽了“尺度”:《实施意见》从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和提取三个方面明确了支持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费的政策规定,允许住房困难家庭使用公积金可以适当降低首付款比例、放宽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增强了住房公积金对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功能。
相关链接:
土地保障措施
我省土地供应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和“增加民生用地”的原则,对土地供应结构进行了有效调控。在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优先安排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建设用地。明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供应数量和布局,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不低于住宅用地总量的70%,并落实到具体地块。
根据全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结果,今年上半年全省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用地供应比去年同期增加57.12%。房地产用地出让平均价格同比下降19.9%。
财政保障措施
落实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性基金。
落实免收土地出让金收入政策。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市县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一律免收土地出让金收入。
落实相关税收支持政策。鼓励社会各界向市县政府捐赠廉租住房,对于捐赠廉租住房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政策。
责任编辑:朱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