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前原本一块杂草丛生的空地,被业委会决定改造为休闲场所,岂料却又遭到了楼上业主的反对。业主认为业委会擅自变更规划,将绿地变更为活动场所,影响了他们正常生活,于是联名将业委会告到了法院,日前此案在合肥蜀山区法院开审。绿地改成健身场所。
俞某某等三人分别是位于省城金湖新村6号楼的业主。他们称,1998年之前,6号楼前是一片空地,荒草丛生。1998年,开发商准备在此建设一处房屋。“由于该处原规划是一片绿地,因此遭到我们的强烈抗议。”同年12月31日,合肥市规划局强行拆除了该处违法建设。
然而,时隔7年,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在6号楼前的空地上,建起了一处健身休闲广场,并安放了9套健身器材。“业委会没有召开业主大会,也没有履行报批手续,仅在简单公示后擅自建设,违反了规划,侵犯了业主权利。”俞某某等人表示,楼前的休闲广场不但没有给他们生活带来便利,反而引起了诸多麻烦。小区业主认为侵权
“本来周边环境就较为嘈杂,增添健身设施以后,业主们就再也没有安宁过。每天从早到晚,健身的、跳舞的、遛狗的……乱哄哄一片,严重干扰了我们的正常生活。”俞某某称,自建成那一天他们就坚持反对,社居委、街道和派出所也多次出面调解,但均未果。
无奈之下,他们将业主委员会告上了法庭,俞某某认为,6号楼前的规划绿地是法定绿地,把它改变成休闲广场,等于改变了6号楼业主原有的居住环境,对于6号楼业主来说,是一种侵权行为。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须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俞某某等人诉请,拆除楼前的健身器材、铲除全部地砖、恢复规划绿地。改造决定曾经通告
法庭上,金湖新村业委会首先否认了俞某某等人出具的平面规划图效力,认为该图没有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只具有参考价值。并且,业委会决定将楼前杂草改造成休闲场所时,已在小区宣传栏向业主进行了通告,当时包括俞某某等人在内的全体业主并没有不同意见,俞某某等人现在提出拆除活动场所,超过了诉讼时效。
除此之外,业委会还表示,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金湖新村有406户,而俞某某等只有3人,不足6%,与物权法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份额差距大,因此现要求拆除健身器材不能获得支持。
记者昨日获悉,目前此案正在调解之中。(戴刚、丁学松、许忠德)
责任编辑: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