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晚报讯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又称“社保”)备受关注,记者从市国土局获悉,在1988年10月8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因“土地换保障”制度未建立,未享受社保待遇的被征地安置人员,如已达到领取保障金年龄的,自今年5月起将按照每人每月260元发放养老保障金;在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期间,已纳入“土地换保障”制度范围内的征地安置人员,自今年5月起,发放标准也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至260元。 征地补偿费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土地补偿费,此项费用按省政府即将批准的征地区片地价标准执行,其中的70%作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由区财政转入市财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专户;30%由区财政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使用,区政府负责实施监督。二是安置补助费,此项费用按照省政府规定标准执行,其中一次性发放的1.2万元作为不满16周岁被征地农民的抚养补助费或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被征地农民的自谋职业补助费,由区财政打入被征地农民银行卡,不再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剩余的费用由区财政转入市财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专户,作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三是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此项费用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标准执行,由区财政直接打入被征地农民银行卡,也不再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 根据新标准,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时,就可以从次月开始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标准为每人每月260元,且随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赵无名 孙林)
责任编辑: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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