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省物价局获悉,《国家发改委关于提高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正式下达我省。根据该《通知》,我省的销售电价(销售电价是指电力供应企业向电力使用者供给、销售电力的价格)平均每千瓦时上调2.7分钱。
《通知》说,国家发改委适当提高了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上网电价是指发电企业与购电方进行上网电能结算的价格),其中每千瓦时我省上调2.04分钱,上海市上调2.14分钱,浙江省上调2.12分钱,江苏省上调2.08分钱。与此同时,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其中平均每千瓦时我省上调2.7分钱,福建省上调2.97分钱,上海市上调3分钱,浙江省上调3.21分钱,江苏省上调3.01分钱。
就我省来说,此次调价,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中小化肥用电、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价格不作调整。非普工业、商业和非居民照明用户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具体电价市民可查询省物价网:www.ahpi.gov.cn)
以上电价调整自2008年7月1日起(抄见电量)执行。(王小玲、张伟)
责任编辑: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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