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已确定现有的6483台出租车继续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但有偿使用费为多少一直未确定。记者昨天从合肥市相关部门获悉,现有出租车接下来8年的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为3万,今后私下买卖出租车经营权将严禁,买卖双方必须到出租车管理部门登记才能转让。
费用将在今明两年收
据悉,本次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后的经营权期限为8年,具体时间为2008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昨天,合肥市相关部门公布的《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解答称,现有出租汽车经营权费用为3万元/辆,时间为8年(享受优惠政策获取的奖励期限不再收取费用)。3万元的经营权费用将分两次收取,其中2008年实施经营权转换时收取2万元,2009年出租汽车质量信誉考核时再收取1万元。
根据测算,仅这6483台出租车,每车收3万元的经营权费,一共可收取19449万费用。对于这笔收取的出租汽车经营权费用如何管理和使用,社会也很关心。合肥市相关部门的答复称,收取的经营权费用,由该市财政局统一收缴入国库,主要用于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出租汽车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等。
经营权转让必须登记
过去,合肥出租车经营权转让不少是私下进行,导致一些问题存在。根据新规定,此次经营权转换后,现有出租车在有效经营期内允许依法转让经营权,但必须去相关部门登记。
记者了解到,现营运的6483台出租汽车获得新一轮经营权后,在有效经营期内允许依法转让,但转让人、受让人应当到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登记,领取并签订统一格式的转让合同。受让人应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就剩余年限的经营权签订使用合同,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并领取新的车辆运营证。
但即将在今年底前陆续新投放的1600多台出租车的经营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而且公司与车主平等协商并依法收购的出租汽车(公车公营)获得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其经营权也不得转让。
经营权最长可延长4年
本着提高省城出租汽车管理水平和档次考虑,合肥市规定,在本次经营权有效期限内,对运营的出租汽车将实行延长经营权期限等优惠政策。
据了解,凡在车辆使用期(指新车投入运营至更新)内质量信誉考核合格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车辆运营年限未超过4年更新车辆的,经营权期限可延长2年,但每车号最多只能享受两次更新车辆优惠政策。而出租汽车企业(包括通过合并、兼并、股份合作等形式重组的企业)通过协商并依法收购非企业化经营出租汽车进行企业化经营的,每车号经营权期限可延长4年。(记者刘建昌)
责任编辑: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