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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宪容:重申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市场意义
  日期:2007-1-29 16:03:44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国家税务总局1月17日正式宣布,全国各地将从2007年2月1日起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所谓土地增值税,是对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土地取得的净增值额征收的税种。土地增值税是以累进的方式计税,根据增值幅度不同,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在30%至60%之间。对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早在1993年,国务院已规定了这一税种。不过,由于当时房地产市场刚发展,以及实施细则的长期缺失,各个地区对于土地增值税部分基本上要求房地产企业按照预(销)售商品房收入1%至2%的比例进行预征。由于这种预征比例过低,因此,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不大。

  而这次对土地增值税征收作了十分细化的规定。比如《通知》不仅对在什么情形下的项目要征收增值税,而且对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的资料、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审核鉴证、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可以说,《通知》的出台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的市场意义。一是随着全国各地房价的快速上涨,土地的价格上涨成为一种必然趋势。而土地的价格上涨,特别是当土地的价格快速上涨时,一些企业或一些人利用自己手中持有的土地,对土地进行囤积、对土地进行炒作成为自然。而土地的囤积与炒作,必然会推高市场土地的价格,使土地的价格轮番上涨。在这种情况下,不仅容易出现日本20世纪80年代那种极力推高土地价格的炒作之风,也会由于土地价格推高之后,房地产开发商借土地价格上涨而进一步推高房价,快速地吹大房地产市场的泡沫,制造房地产市场的潜在风险。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一定意义上可以遏制国内房地产市场土地的流转与炒作。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同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挤压房地产企业过高的利润。可以说,尽管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直在争辩房地产企业的利润不高,但房地产市场的利润过高早就是不争之事实。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过高或暴利,最大的部分就是土地的增值。而土地增值税征收就是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过高利润。它对土地储备多、开发周期长、产品附加值大的房地产开发商,影响不可低估。如果能够通过土地增值税的方式来挤压房地产企业的暴利,那么不仅能够挤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获利空间,而且能够缓解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社会大众的冲突,缓解社会财富短时期内向房地产开发聚集。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利润空间的压缩,那种千军万马都挤入房地产市场的局面将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改观。这不仅可以防止继续把房地产市场的泡沫吹大,也能够分散与降低房地产市场的风险。

  此外,《通知》具体明确地规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时间与空间“底线”,一方面表明了有利于这种税收征收的可操作性,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征税之义务,更为重要的是在房价上升较快的背景下重新落实这一税种,实际是宏观调控的延续和细化。也就是说,尽管对于2006年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不少人称之为2006年房地产政策出台“井喷年”,但是对2007年来说,政府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并不会由于2006年出台的政策较多就无可作为。反之,针对国内房地产市场情况,政府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能够使用的工具与手段仍然游刃有余。关键是针对国内房地产的实际,应该在什么时候出台什么政策,从而使得房地产市场能够持续稳定发展。因此,在本文看来,由于目前国内房地产市场开发投资不减、房价过高、房地产市场与绝大多数民众的利益冲突过大,2007年政府同样有好的政策工具对房地产市场作一些调整。也就是说,《通知》为什么会在这个时候出台,其意义何在?它其实是对房地产市场发出一个明确的信号,2007年房地产市场仍然是政府宏观调控密切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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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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