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海燕:宏观调控为什么没有成功? | |
| 日期:2007-2-14 9:31:30 来源:新浪房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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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把推行政策保障住房当作控制房价。政府应该更多建造解困房和廉租房以平抑房价是两年来我们听到的最多的观点。事实上也是如此,各级政府多年来专注市场效率的建设而忽视了社会弱势群体的居住权利。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政府应该担负起这一责任。可是加强公共住房的建设除了能建设社会公平外并不能平抑房价。公共住屋、廉租房的适用对象因为购买能力的原因过去从来没有整体上真正参与过商品房市场,与直接推升房价毫无关系(在传统城市,弱势群体往往蜗居在自己属于传统来源的紧张的住屋空间中。在新型城市,他们往往租住在原住民自行建设的城中村和其他传统体制性住房中。总之,他们在整体上既没有购买过商品房,也没有成为商品房的租赁人),既然如此,对他们住房权利的满足又何来平抑房价一说呢? 误把地方政府当作控制房价的责任主体。房价问题要问责地方政府,这是最近中央有关部门多次强调的说辞,我们知道,从世界范围来讲,在一个市场化的社会,真正能对房价起决定调控作用的还主要是中央政府。因为,金融、税收等作为国际通行的房地产调控工具,权限在中央政府。房地产作为一种不可贸易产品具有很强的区域性,它在中国所面对的却又是地区经济水平差异化程度很高的现实。因此,在若大的中国采取统一的调控措施显然会在地方遭遇“水土不复”。比如,有的地区是国际游资因素主导上涨;有的地区是房地产投机推升;有的地区则是供应紧张,购买力强劲;有的地区则是城市市民在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的阶段性整体住房升级的反应;有的地区则只是人口问题在房地产业上的一种表象等等,不一而足。这是宏观调控在过去没有起到根本性作用和在不同的地区起到不同的作用的真正原因之一。当然,对地方政府来说,消除经营土地的动机,积极扩大土地供应;大力建设政策性住房,保障社会公平;担负监管责任,保证健康的市场交易秩序才是主要责任。地方政府表现在影响房价上的最大的问题是提高供应量的积极性不强,因为他们大多往往都具有强烈的土地升值的预期,以获取高额回报来贴补财政或者保证财政的机动性空间。同时,地方政府还希望为城市产业发展预留土地,一则是产业用地更能“政绩化”,二是产业用地的划拨在当前的土地管理和交易方式下更能实现“权力价值”。因此,我们看到,政府在为住宅提供土地的问题上总是呈现一种十分被动的状态。从这个角度讲,中央政府现在实施调控责任管理的体制上应该改变以国家建设部为主要召集人的协调调控模式,从房地产的价格形成因素上讲,国家建设部从行政定位上讲不具主要责任,也无法承担这一管理责任,其行政资源在对地方政府的监督管理上也比较有限。如果把宏观调控与国家发改委对各地重大项目的审批有条件地挂起钩来,如果把宏观调控与国家监察部的政府及部门作为不力的监督结合起来,如果把宏观调控与国土部对地方工业土地使用权限的限制结合起来,如果中央银行和国家税务局除了制定全国普遍意义的调控措施外还能结合不同类地区的实际情况,特别授权热点地区的相关部门出台更具针对性和阶段性的措施。。。。。。我想调控可能更有实际意义一些。 责任编辑:倪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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