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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丰慧:在房价高压下应允许多种建房形式并存
  日期:2007-1-31 9:48:58 来源:新浪博客

    尽管2005年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组合拳式的宏观调控措施以限制房价飞快上涨,然而2006年全国的房价依然不断上升。统计显示,2006年,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同比上涨5.5%,涨幅比上年回落2.1个百分点。与此同时,全年房地产开发投资19382亿元,比上年增长21.8%,加快0.9个百分点。“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房价涨幅仍然偏高。”国家统计局局长谢伏瞻这样描述2006年全国价格走势。

    长期出现这种边调控边上涨的局面,已经使广大百姓对控制和稳定房价信心大大下降,广大百姓买不起房的状况越来越严重。当然,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复杂的。关键在于各级政府是否真心实意地在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措施,是否真心实意地想让房价降下来,开发商在或明或暗对抗宏观调控措施,房地产市场混乱局面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炒房情况没有根本遏止,土地、税收等政策是否对路值得怀疑,等等。在百姓对国家控制房价失去信心的情况下,在百姓眼看着越来越买不起房的情况下,在百姓眼睁睁看着开发商变相垄断房地产市场的局面下,广大百姓必然会挣扎着寻求一些出路,尽管这些出路是艰难的,但也必须进行探索。已经被炒的轰轰烈烈的集资建房正在各地艰难前行,而广州市正在着手制订新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将允许符合条件的单位在货币分房和实物分房中二选一,只要该单位有土地,且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使用规划,该单位即可自行建房分给没有享受实物分房和货币分房的住房困难职工(1月26日《新华网》)。

    个人集资建房、单位集资建房等形式开始出现。这些形式的出现实际上是广大百姓对目前高房价的抗拒,对开发商垄断住房市场的不满,是被高房价和开发商逼出来的,是自救之举。笔者认为,在目前情况下,既然政府部门没有能力把高房价降下来,既然政府部门管不住开发商的暴利,就应该允许个人集资建房、单位集资建房等多种住房开发形式的产生和发展。关于单位集资建房问题,早在1998年,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第30条规定“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而对于个人集资建房问题,目前还没有制度性规定。因此,建议国家或者地方政府出台相关个人集资建房的相关规定,完善单位集资建房制度,同时,鼓励其他建房形式的存在和发展。其实,我们根本不需要把集资建房想象的多么神秘,或者视为洪水猛兽。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前,我国还基本上没有开发商这个概念,那时,房屋建设基本上是依靠单位自己筹办,直接聘请建筑公司建设的。实际上,离开开发商这个中间环节并不是就盖不了房子。而离开开发商这个环节,如个人集资建房、单位集资建房等形式,房屋建设的成本必将大大下降。这里面除了少了开发商剥取的一大快利润外,税收也少很多。因为,集资建房不是商品房性质,不存在交纳销售环节的一系列税款。个人集资、单位集资建房成本将大大低于开发商建设的商品房成本。同时,鼓励各种形式的集资建房,还能够缓解政府经济适用房建设和需求的压力。集资建房既满足了个人的需要,又是在为政府排忧解难。

    当然,集资建房特别是个人集资建房还面临许多问题和困难。从外部看,主要是政府部门是否真心支持,最为担心的是,在开发商的游说下,政府部门持否定的态度。有政府的支持,集资建房取得土地、建设环节、税收等就能够顺利些。从内部看,集资建房特别是个人集资建房的最大难度在于参加集资者众口难调,价格变动难以控制,如何调整集资人的利益关系是一个大问题。再者,对于集资建房国家必须尽快有一个明确态度。若禁止,那就什么也不谈了;若默认或者支持,就必须加强管理,尽快出台管理制度,比如:集资建房预收款的管理,或者政府房屋管理部门统一收取,或者委托商业银行托管,防止出现乱集资以及挪用偷逃款项事件发生。对于单位集资建房主要应该防止挪用单位资金用于补贴或者变相补贴到集资房上。单位集资建房,单位只能是一个牵头人,所有集资款项应该由职工自己负担。

    个人集资建房、单位集资建房等形式如果能够在规范、法制下健康、快速发展,对楼市的心理冲击会比较大,将会改变房地产商垄断房地产开发的局面,将分流一大部分商品房市场的购买力,最起码许多职工将会处于观望阶段,这将对抑制当前居高不下的住房价格起到积极作用,也将会大大减轻政府调控房价的压力和经济适用房等低房价的需求压力。

    因此,既然目前政府不能有效拯救百姓于高房价之中,就应该允许百姓自救。鼓励和允许多种建房形式并存也许是解决我国住房市场问题的一条出路。当然,加强对个人集资建房、单位集资建房等形式的管理也是一个大问题,是需要认真研究和对待的。

责任编辑: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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