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前,合肥曾对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这引起市民广泛关注。记者2月13日了解到,目前该市和三县的住房公积金存贷比已超过《商业银行法》规定的75%的警戒线,这成为政策调整的原因之一。 据了解,去年,合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持续增长,越来越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这使得该市和三县的住房公积金存贷 比已超过《商业银行法》规定的75%的警戒线。据银行人士介绍,存贷比(贷款总额/存款总额×100%)是目前我国约束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的最主要指标,根 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总行存贷比不得超过75%。但如果存贷比急剧上升,存款规模偏小的商业银行就会感到资金吃紧,个别银行甚至因此出现无款可 贷的现象。 为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惠及更多的缴存职工,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和公平性,完善防范贷款风险的机制。合肥市为此特别在年前调整了公积金贷款的有关政策,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此外,在新规定中还要求:购买自住房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须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后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对此,有关人士表示,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基于公平合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据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通过缴存职工的互助实现的,因为办理贷款的职工已经获得了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一定倍数金额的贷款,已经将其他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互 助给自已所用,如果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既提取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又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其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来说,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公平 的。当然,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年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职工仍然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蓄余额用于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以减轻职工偿还住房公积 金贷款压力。
责任编辑: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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