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人申请贷款前,个人和所在单位至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已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现役军人配偶、转业军人,在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前提下,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的限制。 2、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能提供本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已交付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首付款; (五)借款人所购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与管理中心有按揭签约关系; (六)同意按照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七)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3、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限于本市范围内并用于本人家庭自住,本项贷款不得用于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及单体车库。
责任编辑: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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