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一些媒体在极力倡导商业地产开发应该由发展商自持,而不应该进行产权分割销售,其原因是因为目前许多商铺在销售以后,商气和人气难聚,投资者收益得不到保障,维权声四起。而发展商自持可以进行统一管理和运营,比较有利于区域商业的发展。表面上看,这种所谓的主流观点是名正言顺的,其理论似乎也很充分,但细究起来却有很多被忽视的误区:
其一,不了解商业地产的本质,观点本末倒置。因为商业地产开发和商业运营应该是两个不同层面的行业问题,不能简单以销售还是自持来判断商业地产的命运。在商业地产中“商”无疑是重点,但这个重点是靠“地产”来实现的。所以,无论是销售还是自持,商业地产的前身还是“地产”,既然是“地产”,就会有“销售”和“自持”两种方式来处理;
其二,从承担风险的角度来度来说,不过是“销售”还是“自持”风险都同样存在。只不过一个是由产权分割以后的“小业主”承担,一个是由产权没有分割的“大业主(发展商)”承担。同时但凡投资,必定是风险和机遇共存,不能因为投资者的预期收益得不到实现,而归责于是上了发展商的当。如果因为炒股失败而归咎于股票市场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只要前期发展商在销售时没有任何误导或许诺的话,商铺投资的风险是靠自己来判断的。另外,如果因为投资者的收益不能保障的情况下,一味要求发展商自持,让发展商承担商业地产开发的风险,显然就更不合理了,因为毕竟发展商的专业是开发,而不是商业运营;
其三,要求所有商业地产自持,是对投资者权益的一种侵犯。表面上看,要求自持好象是维护了小业主的权利,让他们不承担因购买商铺而造成的风险。但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避免了风险,同时也屏弃了机遇。中国人的投资路数本就不多,如果所有商业地产都由发展商自持,其实是剥夺了消费者的一种投资方式;
责任编辑: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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